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2-011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无锡市振华轿车附件有 公司系由无锡市振华轿车附件有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无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211250066467M。 91320211250066467M。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 事 会 在 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