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4-039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经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证;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份;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实质影响的除外。
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