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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19 沪市 无锡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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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19: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6

605319: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 号:2021-007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6 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每股发行价格11.2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6,1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0,380.6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
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1]26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年 6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振华振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振德”)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之一“宁德振华振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总经理与宁德振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1 年 6月 24 日,公司与宁德振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无锡胡埭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            515776312784

              截至 2021 年 6 月  0.00

              24 日金额(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德振华振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5776312784,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宁德振华振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池惠涛、袁业辰可以在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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