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1-011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85 号文核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27 元,共计募集资金 36,35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180.00 万元(不含税承销及保荐发行费用为 3,000.00 万元,税款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税款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 33,17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12 月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035.3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1,314.7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5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之一“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福建省舒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华健康产业”)为实施主体,即公司和舒华健康产业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
见 2021 年 2 月 1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
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4)。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及全资子舒华健康产业、中信证券与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福建省舒华健康产 二期生产基地建设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95901079210999
业有限公司 项目 司泉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舒华健康产业与招商银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福建省舒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95901079210999,截止 2021 年 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李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