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3-033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20 元/股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以人民币 6.20 元/股的价格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独立董事戴仲川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8 月 18 日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和异议。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29)。
4、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
5、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并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140.00 万股
3、授予人数:9 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6.20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时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黄世雄 董事、副总裁 25.13 17.95% 0.06%
2 李晓峰 副总裁 25.13 17.95% 0.06%
3 张如首 副总裁 21.54 15.39% 0.05%
4 吴端鑫 董事、副总裁 13.46 9.61% 0.03%
5 傅建木 董事、财务总监 13.46 9.61% 0.03%
兼董事会秘书
小计 98.72 70.51% 0.23%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4 人) 41.28 29.49% 0.10%
总计 140.00 100.00% 0.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
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