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前款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 的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转让,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与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