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1-044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4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625,820 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1.15 元/股
根据《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规定和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以 41.15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5,820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赵振基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德恒(昆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4月 1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30)。
3、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3)。
4、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5 月 2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71 名激励对象以 41.15 元/股的价格授予 625,820 股限制性股
票。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4 日。
2、授予数量:625,820 股。
3、授予人数:171 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1.1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 3 次解锁。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7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拟授予的限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划公告日股 划授出股份
量(股) 本总额的比 总数的比例
例(%) (%)
江燕银 副总裁 14,300 0.0208 2.08
李恒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14,300 0.0208 2.08
施艳春 副总裁 13,000 0.0189 1.89
胡渝明 副总裁 5,200 0.0075 0.75
其他核心人员 167 人 579,020 0.8404 84.04
小计 171 人 625,820 0.9083 90.83
预留部分 63,180 0.0917 9.17
合计 689,000 1.0000 100.00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获 授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在解锁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
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
并报表口径),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
预留授予登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