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修订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修订原因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于 2021 年 12月 24 日制定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彼时,基于未来一定时期处于正常经营环境的前提下,公司为本激励计划的各考核年度均设定了较为严格的业绩考核目标。
然而 2022 年伊始,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开始持续反复,呈现多点散发、复发态势,尤其是 3 月中下旬以来吉林、上海、四川等地区新冠疫情的多点暴发,给
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更是对我国汽车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了严重冲击。3 月中下旬至 4 月,汽车产销出现断崖式下降,行业走到最低谷。虽然 2022年 6 月产销表现好于历史同期,但是行业方面仍然需面对供给冲击、需求收缩、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也依然持续受到芯片短缺、动力电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制约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当前的经营环境较 2021 年本激励计划制定时实际上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国内疫情还将持续反复,而行业方面芯片短缺问题依然存在、动力电池原材料价格总体仍维持高位,另外俄乌冲突引发能源价格高企、国际局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种种因素使得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所制定的相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和目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若公司继续实行原业绩考核方式,将极大可能削弱激励效果,不利于提高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团队稳定性。
公司为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稳定团队士气,更有效地应对未来复杂多变的行业竞争形势,确保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兼顾公平合理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经公司审慎研究,拟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做出调整。
此外,考虑到目前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以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拟激励对象的到岗时点,公司认为如坚持按原计划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考核,那么可能会削弱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也难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全面的综合评价。因此,为了保证本激励计划对于激励对象具备对等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经公司综合评估,拟对有关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和解除限售条件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修订前: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修订后: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