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0.00 万股,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7 人调整为 36 人,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 500.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465.00 万股
调整为 455.0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由 35.00 万股调整为 45.00 万股。除此之外,
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内容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和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神通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神通科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调整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