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Ways Electron Co.,Ltd.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雀路 2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发行股数
5,320.836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0.97 元
发行日期 2020 年 9 月 16 日
发行后总股本 21,283.3460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渡边庸一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
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下同。(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6)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2、发行人股东、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山口胜承诺:
的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4)上述锁定期
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6)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
述承诺。
3、发行人股东宏天基业有限公司、宁波泰伟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泰联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灿昆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百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徒巧仪、向琛、东本和宏、汪
庭斌、井上勤、入江弘行、梁哲旭、缪美如、黑土和也、陈兴才、钱建
英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9 月 15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渡边庸一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山口胜的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宏天基业、宁波泰伟鸿、宁波泰联欣、宁波灿昆、宁波鼎百欣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徒巧仪、向琛、东本和宏、汪庭斌、井上勤、入江弘行、梁哲旭、缪美如、黑土和也、陈兴才、钱建英的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
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