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76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进行担保
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12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互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申请综合授信时进行互保(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保、子公司之间的互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8 亿元(或等值外币),该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具体办
理。决议有效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一年内有效。
近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授信10,000 万元人民币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同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分别与国开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为公司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06 月 21 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868,593,871.55 元,净资产
1,599,318,116.69 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2,857,065,330.48 元,净利润79,094,524.60 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3,463,049,807.83 元,净资产
1,980,710,675.88 元。2021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1,494,822,339.64 元,净
利润 53,725,251.58 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1、抵押人(甲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3、主合同:公司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1310202101100001652】的借款合同,公司据此将可获得最高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的
银行贷款,贷款期限 4 年(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4、抵押物:公司位于丰南区华通街 107 号的一幅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编号冀(2021)丰南区不动产权第 0027685 号)和评估价值 175,068,081.00元的一系列生产设备。
5、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二)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华信精密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1、抵押人(甲方):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华信精密
2、抵押权人(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3、主合同:公司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1310202101100001652】的借款合同,公司据此将可获得最高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的
银行贷款,贷款期限 4 年(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4、抵押物:华通特缆所有的评估价值 64,492,077.00 元的一系列生产设备、
信达科创所有的评估价值 64,492,077.00 元的一系列生产设备、华信精密评所有的估价值 3,591,562.00 元的一系列生产设备。
5、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三)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
1、出质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3、主合同:公司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1310202101100001652】的借款合同,公司据此将可获得最高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的
银行贷款,贷款期限 4 年(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4、出质标的:公司一系列本金 1000 万元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
项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如出质标的是约定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质权效力及于该定期存单项下自动转存后的本金及利息。
5、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
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四)子公司华通特缆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2、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3、主合同:公司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1310202101100001652】的借款合同,公司据此将可获得最高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的
银行贷款,贷款期限 4 年(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认可展期无需取得其同意,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610,370,772.91 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7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4,496,922.91 元(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2%;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5,873,850.00 元(含本次新增,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3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