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20074017492XD。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00 万股,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BEI HUATONG WIRES & CABLES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邮政编码:063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682.20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壮我华通、惠我员工、产业报国、百年业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并以河北
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出资,折合为公司股本 29,455.21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净资产余额部分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份 实缴资本
发起人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万元)
张文勇 10,129.21 10,129.21 34.39%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张文东 8,287.54 8,287.54 28.14%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
4,287.03 4,287.03 14.55%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公司
唐山市汇润股权投资基
2,309.61 2,309.61 7.84%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金管理部(有限合伙)
张书军 1,153.25 1,153.25 3.92%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宋宝明 875.00 875.00 2.97%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张宝龙 620.00 620.00 2.10%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唐山市众润股权投资基
523.57 523.57 1.78%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金管理部(有限合伙)
王俊海 350.00 350.00 1.19%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李志虎 350.00 350.00 1.19%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赵文明 150.00 150.00 0.51%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程伟 135.00 135.00 0.46%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胡德勇 130.00 130.00 0.44%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刘海波 130.00 130.00 0.44%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张作林 25.00 25.00 0.08% 2015 年 8 月 30 日 净资产折股
合计 29,455.21 29,455.21 100.00% - -
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按各方所占股份总额的比例乘以总股本数
计算并取整,各方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以上述数值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682.2098 万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