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修订稿)
2024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1
第一节 股东 ......11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4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17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9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21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3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33
第三节 董事会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3
第七章 监事会 ...... 45
第一节 监事 ......45
第二节 监事会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3
第一节 通知 ......53
第二节 公告 ......5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8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 59
第十三章 附则 ...... 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20074017492XD。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00万股,于2021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BEI HUATONG WIRES & CABLES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公司
经营场所:唐山市丰南区运河东路8号邮政编码:063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152.478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壮我华通、惠我员工、产业报国、百年业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并以河北华
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出资,折合为公司股本29,455.21万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元,净资产余额部分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份 实缴资本
发起人名称 (万股) (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张文勇 10,129.21 10,129.21 34.39%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张文东 8,287.54 8,287.54 28.14%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青岛金石灏汭投 4,287.03 4,287.03 14.55%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资有限公司
唐山市汇润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部(有 2,309.61 2,309.61 7.84%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张书军 1,153.25 1,153.25 3.92%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宋宝明 875.00 875.00 2.97%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张宝龙 620.00 620.00 2.10%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唐山市众润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部 523.57 523.57 1.78%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王俊海 350.00 350.00 1.19%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李志虎 350.00 350.00 1.19%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赵文明 150.00 150.00 0.51%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程伟 135.00 135.00 0.46%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胡德勇 130.00 130.00 0.44%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刘海波 130.00 130.00 0.44%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张作林 25.00 25.00 0.08%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合计 29,455.21 29,455.21 100.00% - -
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按各方所占股份总额的比例乘以总股本数计算并取整,各方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以上述数值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152.4781万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