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9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备案。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股东大会”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4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6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
标的 的
7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第三十一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
担同种义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8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9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第三十四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要求予以提供。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第三十五条 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定无效。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影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