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富春染织 股票代码:605189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Wuhu Fuchun Dye and Weave Co.,Ltd.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特别提示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染织”、“公司”、“本公
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培富和实际控制人俞世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何璧颖、何壁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股东富春投资、勤慧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要武、俞关标、孙丽平、王笑晗、王莉、陈家霞、王腾飞、章位良和王金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培富的配偶唐丽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六)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基石基金、磐磬投资、旭强投资、拓森投资、淮北安元、杜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条件成就后,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遵循以下规则: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③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50%,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前述资金总额的 20%。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该预案确定的决策程序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在上述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数额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在上述情形下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但不超过 50%。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