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4-051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2024 年 9 月 13 日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217.00 万份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人数:29 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94 元/股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光连锁”)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4 年 9 月 13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217.00 万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就本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公示;2024 年 5 月 7 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披露
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5、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6、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 年 9 月 13 日
2、预留授予数量:217.00 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49,558.00 万股的
0.4379%。
3、预留授予人数:29 人,均为公司核心骨干。
4、行权价格:5.94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3)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当日止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或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本计划授予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万 期权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份)
核心骨干(29人) 217.00 13.8481% 0.4379%
预留授予合计 217.00 13.8481% 0.437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条件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年 不低于 50.00%;
(2)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7.00%。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条件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年 不低于 100.00%;
(2)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15.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考核期内公司存续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作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