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79 证券简称:一鸣食品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为更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
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具体内容如下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用电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玩具销售; 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
塑料制品销售;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塑 杂品批发;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制造;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
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 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外卖递送服务
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包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特定
以审批结果为准)。 印刷品印刷;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一鸣食品股份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确认的经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过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 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印刷专 发;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食用农产品批发,外卖递送服务(除依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餐饮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特定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餐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饮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特定印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刷品印刷;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删去条款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
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公司控股股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定。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前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