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2-036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了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嵊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规定,由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83704477704R。
91330683704477704R。
第三条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经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人民币普通股 80,090,200 股,于 2021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90,200 股,于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律管辖和保护。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 条件。
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压缩 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基空气;提供电力热力技术服务;货物 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进出口;批发、零售:煤炭(除储存)。 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提供电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力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煤炭及制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将 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的内容为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准。 最终将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的
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二)要约方式; 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 股计划;
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三十的事项;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五)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上的交易;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