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股东 ......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董事会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董事会 ......28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监事会 ......34
第一节监事 ......34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3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利润分配制度 ......38
第三节内部审计 ......43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4
第一节通知 ......44
第二节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附则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83704477704R。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90,200 股,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zhonggang Thermal Pow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 号
邮政编码:31240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45.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崇尚敬业,追求卓越,节能减排,造福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压
缩空气;提供电力热力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批发、零售:煤炭(除储
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将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晋商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为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名称/
序号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比例(%)
姓名
浙江越盛集 2017 年 10 月
1 净资产折股 299,021,050 93.3388
团有限公司 31 日
深圳平安天
煜股权投资
2017 年 10 月
2 基金合伙企 净资产折股 14,226,500 4.4408
31 日
业(有限合
伙)
晋商财富投
2017 年 10 月
3 资控股有限 净资产折股 2,845,300 0.8881
31 日
公司
嘉兴煜港投
资管理合伙 22017年10月
4 净资产折股 1,422,650 0.4441
企业(有限合 31 日
伙)
2017 年 10 月
5 杨菁 净资产折股 1,422,650 0.4441
31 日
2017 年 10 月
6 欧娜 净资产折股 1,422,650 0.4441
31 日
合计 320,360,8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45.1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