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 5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发行人声明......2
目 录 ......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5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5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6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承诺 ......7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1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 12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 13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14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7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19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2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2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24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24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35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38
五、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情况......50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60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68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80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80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05
一、募集资金概况...... 10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介...... 105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景分析...... 105
第五节 风险因素...... 109
一、下游汽车行业市场风险...... 109
二、客户集中的风险...... 109
三、产品价格下调的风险......110
四、土地价格上涨对公司业务拓展的风险 ......110
五、租赁物业的风险......110
六、整车仓储场地仓储服务合同到期无法续签的风险......111
七、人力资源价格上涨的风险 ...... 111
八、财务风险......111
九、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111
十、仓储运输服务责任风险......112
十一、物流业务外包的风险......113
十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113
十三、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1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14
一、本次发行新股的有关当事人......114
二、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1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宋建明共 7 名自然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各自然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法人股东承诺
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汇嘉、安亭实业、光大嘉宝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燕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卢晓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宋建明共 7 名自然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本人应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上海汇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上海汇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持有股份的 100%。
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朱燕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本人应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如下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提前予以公告。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