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 5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九年四月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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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公司发行及股东发
售股份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334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股份
总数的 25%,上述股份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公司原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一、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宋建
明共 7 名自然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各自然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自然人
股东朱燕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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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的上述股份。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的自然人股东卢
晓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上述股份。
四、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汇嘉、安亭实业、光大嘉宝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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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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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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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宋建明共 7 名自然人作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
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各自然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法人股东承诺
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汇嘉、安亭实业、光大嘉宝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燕
阳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
的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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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不会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3)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卢晓
东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
上述股份。
(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不会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3)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宋建明共 7 名自然人作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
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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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 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
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本人应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
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上海汇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
上海汇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减持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持有股份的 100%。
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朱燕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
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 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
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本人应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
除,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