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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5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03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5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股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公司发行及股东
发售股份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334万股,既包括公
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
其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
过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
宋建明共7名自然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各自然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汇嘉、安亭实业、嘉宝集团承诺: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燕阳、卢晓东承诺:
1、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各自然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
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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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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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宋建明共7名自然人作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各自然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法人股东承诺
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汇嘉、安亭实业、嘉宝集团承诺: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
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
燕阳、卢晓东承诺:
1、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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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各自然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25%;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50%。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宋建明共7名自然人作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
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
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本人应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
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上海汇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
上海汇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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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持有股份的100%。
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朱燕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
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
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本人应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
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如下预
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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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
方案,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提前予以公告。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