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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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Lily&Beauty Cosmetics Co., Ltd.
(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 825 弄 89、 90 号 6 层 618 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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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以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
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减持
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上述第 1 条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则自本人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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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
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
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及其一致
行动人上海丽秀、 Milestone、 Asia-Pacific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四)发行人股东领誉基石、上海弈丽、广发乾和、汉理前隆、
汉理前骏、汉理前泰、苏州冠鼎、苏州冠新、汉理前秀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五)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梅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
相应调整。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减持
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上述第 1 条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则自本人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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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
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
续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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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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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
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
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上述第 1 条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本人不再担任上述职
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
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
持。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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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损失,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
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就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
丽秀、 Milestone、 Asia-Pacific 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丽秀、
Milestone、 Asia-Pacific 就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领誉基石、上海弈丽、广发乾和、汉理前隆、汉理前骏、汉
理前泰、苏州冠鼎、苏州冠新、汉理前秀承诺
发行人股东领誉基石、上海丽秀、上海弈丽、广发乾和、汉理前隆、汉理前
骏、汉理前泰、苏州冠鼎、苏州冠新、汉理前秀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的承
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黄梅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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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收盘价
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
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上述第 1 条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本人不再担任上述职
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