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2-076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1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沿浦”)向社会公开发行 3,84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84,000,000.0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
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已经开立并启用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人 专用账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账户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 上海沿浦金属制 127907820510222 用于公司公开发 0.00
有限公司上海 品股份有限公司 行可转换公司债
闵行支行 券所对应的募投
项目的投资
三、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存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7907820510222,截至_2022_年_11_月_7_日,专户余额为_零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若以存单或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当存单或定期存款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定期存款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或定期存单等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洋晹、俞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产生有关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