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YanPu Metal Products Co.,Ltd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 128 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摘 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 录
发行人声明......2
目 录......3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5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减持意向承诺......5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
诺......9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3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14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17
六、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18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8
八、特别风险提示......21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3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6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27
一、公司基本情况......27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27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28
四、业务和技术......30
五、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42
六、同业竞争......61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62
八、发行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事项......81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82
十、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88
十一、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9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114
第五节 风险因素......116
一、市场风险......116
二、经营风险......117
三、财务风险......1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21
第七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22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122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123
三、预计时间表......123
第八节备查文件......12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思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勇、秦艳芳、乔隆顺、顾铭杰、孔文骏、余国泉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担任监事的股东王晓锋、陆燕青、周建明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