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章程》的情况
公司结合最新公司章程指引、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
保。 担保。
若发生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以及法律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会: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6 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1/3 时;
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决。 意思表决。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表决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决应当分别进行。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监事会、单独或合并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上述提名人其提名候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人数;
会批准。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董事会、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
行表决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监、技术总监、行政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监、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
的决策机制为: 整的决策机制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