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97 号)《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3,09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42.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32,499.2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 8,986.9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3,512.30 万元。募集资
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报告号为 XYZH/2021CQAA20008 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净额
1 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项目 45,068.07 45,068.07
2 干拌砂浆项目 25,040.71 25,040.71
3 物流配送体系升级项目 22,056.70 12,056.70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0 41,346.82
合计 152,165.48 123,512.30
二、前次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
至募集资金账户的金额共计 70,000 万元,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已将前述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1.3 亿元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已将前述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3.5 亿元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已将前述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2 亿元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前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尚未到期,该笔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5、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前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尚未到期,该笔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将按规定足额归还至原募集资金账户。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净额 已累计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1 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项目 45,068.07 7,743.23 5,379.49
2 干拌砂浆项目 25,040.71 0 554.70
3 物流配送体系升级项目 12,056.70 0 252.41
4 补充流动资金 41,346.82 41,368.11 1.77
合计 123,512.30 49,111.34 6,188.38
注:上表中“已累计投入金额”、“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均包含募集资金本金及其孳息。“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中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包含在内。
(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均为协定存款等类型的存款产
品,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序号 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 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
本金金额
1 协定存款 6,186.61 6,186.61 1,025 0.00
注:①协定存款为存款类产品,“实际投入金额”为符合协定存款条件的账户余额,本金及其孳息均在募集资金账户内;②“实际收益”为开始投入“协定
存款”产品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累计收益;③募集资金余额未包含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并结合公司资金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本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况提前归还募集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且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