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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22 沪市 四方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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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22: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3-09

605122: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四方新材                        股票代码:605122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IFANG NEW MATERIAL CO., LTD.

            (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 30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21 年 3 月 9 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新材”、“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勇、喻建中、谢涛、杨永红、李禄静、张伟和江洪波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杨翔、彭志勇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十月投资、富坤投资、李石、赵清顺、黄胜、卢健、张禹平、曾亮、张林、赵世金、周晓勇、彭其军、何宏敏、朱兴华、舒恋、张旭、李波、刘俊洋、姚勇、甘立金、肖岭、朱立和谭华峰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分别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基于对宏观经济、预拌混凝土行业及发行人未来良好的发展趋势判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前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原则上不进行减持;锁定期满后,确实需要减持的,本人将依法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股价、行业状况、发行人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减持决定。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拟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3、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4、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处罚。”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规定,为维护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和张理兰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
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3)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4)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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