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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1-03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16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IFANG NEW MATERIAL CO., LTD.
(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 30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090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
本的 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311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和张理兰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承
诺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
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勇、喻建中、谢涛、杨
永红、李禄静、张伟和江洪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
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人员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
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发行人监事杨翔和彭志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2、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在其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十月投资、富坤投资、李石、赵清顺、
黄胜、卢健、张禹平、曾亮、张林、赵世金、周晓勇、彭其军、
何宏敏、朱兴华、舒恋、张旭、李波、刘俊洋、姚勇、甘立金、
肖岭、 朱立和谭华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2 月 16 日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公开发行方案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应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
定,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3,09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三)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
德志承诺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勇、喻建中、谢涛、杨永红、李禄静、张伟和
江洪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上述人员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
(三)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杨翔、彭志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十月投资、富坤投资、李石、赵清顺、黄胜、卢健、张禹平、
曾亮、张林、赵世金、周晓勇、彭其军、何宏敏、朱兴华、舒恋、张旭、李波、
刘俊洋、姚勇、甘立金、肖岭、朱立和谭华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三、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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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分别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基于对宏观经济、预拌混凝土行业及发
行人未来良好的发展趋势判断,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前所持发
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原则上不进行减持;锁定期满后,确实需要减持的,本人
将依法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结合发行人股价、行业状况、发行人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减持决定。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拟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行人发生
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25%;减
持发行人股份时,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办理。
4、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处
罚。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
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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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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