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0-019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869.87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0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471.65万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76.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华兴所(2020)验字D-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www.sse.com.cn)的《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1 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 45,837.93 29,812.98
2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8,862.60 5,763.37
合计 54,700.53 35,576.35
为加快项目建设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上述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869.8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已 本次置换
号 投入总额 预先投入金额 金额
1 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 45,837.93 29,812.98 446.08 446.08
2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8,862.60 5,763.37 1,423.79 1,423.79
合计 54,700.53 35,576.35 1,869.87 1,869.87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869.87万元。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华兴所(2020)审核字D-007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869.87万元。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力鼎光电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力鼎光电公司截止2020年7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核查后认为:力鼎光电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4、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国金证券出具的《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