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 26 号 1 号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4,10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日期 2020年7月20日
拟上市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550万股
1、发行人控股股东亿威达投资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
股份。2、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
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
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让的其他规定。”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2、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吴泓越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承
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承诺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
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
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承诺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不
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
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力
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3、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
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承
诺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东伊威达合伙、鼎之杰合伙、欣立鼎合伙承诺: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
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
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
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
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
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董事王雄鹰、吴德宝,高级管理人员陈蓉、严卓、
王美华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
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
电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
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
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将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人监事徐金龙、陈兆竹、陈星权及离任监事陈春玲承
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
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
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
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
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