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力鼎光电 股票代码:605118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特别提示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公司”、“本公
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特别提示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5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0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14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6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6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8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24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24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2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6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26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7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2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32
二、2020 年 1-6 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 33
三、2020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 3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5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35
二、其他事项...... 3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38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3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38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亿威达投资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吴泓越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承诺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3、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承诺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东伊威达合伙、鼎之杰合伙、欣立鼎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董事王雄鹰、吴德宝,高级管理人员陈蓉、严卓、王美华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监事徐金龙、陈兆竹、陈星权及离任监事陈春玲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间接股东厦门鼎豪、厦门鼎鸿创、厦门鼎顺、厦门德蔚、力鼎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吴宝珍、吴蔚、王嘉楠、陈煜杰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王嘉筠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监护人除外)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前述承诺事项经其监护人王雄鹰、肖云卿确认。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