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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11: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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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经审核《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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