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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11 沪市 新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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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11:新洁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9-25

605111:新洁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新洁能                                    股票代码:605111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WUXI NCE POWER CO., LTD.

            (无锡市高浪东路 999 号 B1 号楼 2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洁能”、“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袁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叶鹏、戴锁庆、周洞濂、王成宏、顾朋朋、吴国强、李宗清、王永刚、陆虹、肖东戈共计 10 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持有公司股份的达晨创投、上海贝岭、国联创投、金浦新投、金投控股、君熠投资、朱进强、中汇金玖、祥禾涌安、易辰创投、君昕投资、武岳峰浦江、珠海横琴、郭艳芬、航虹智科、金控源悦、金控远东、顾成标、上海谙稷共计19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杨卓、朱兵、朱喜龙、宗臻、张照才、王根毅、周永珍、朱久桃、徐振彦、杲永亮、李春香、杨茜、季康康、刘晶晶、吕万雄、程月东、前海利信共计 17 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袁正、叶鹏、王成宏、顾朋朋、王永刚、陆虹、肖东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国强、李宗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减持意向及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袁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叶鹏、戴锁庆、周洞濂、王成宏、顾朋朋、吴国强、李宗清、王永刚、陆虹、肖东戈共计 10 人)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达晨创投、上海贝岭、国联创投和金浦新投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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