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08 证券简称:同庆楼 公告编号:2022-022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
营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并相应修订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1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3,000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比例在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比例在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3 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且绝对金额超过 保;
5000 万元以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保。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过。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过。 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4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