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6
议案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6
议案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议案三、《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9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事宜。
二、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进行必要的登记、核对工作,请出席会议人员予以配合。
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和其他出席者,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签到并登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后,未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得参与现场表决。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发言或提问,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机密以及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或质询,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见证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
六、股东大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正常议事程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本次股东大会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4:00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耀中广场 A 座 2116 公司大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张建国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致辞,宣读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审查会议有效性;
二、推举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三、宣读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五、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六、休会、汇总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复会;
七、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监事签署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十、会议结束。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定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股份后为 618,703,94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 185,611,183.20 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对比表详见附件 2-1 和附件 2-2。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 2-1:《监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 2-2:《<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提案人:公司监事会
附件 2-1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和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或提议人已按要求修改或补充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