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2-090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与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 年 8 月 19 日,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442,969,866 股变更为 620,157,812 股,故需履行注册资本变更相关程序,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442,969,866 元变更为 620,157,812 元。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原因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序号 制度名称
1 《公司章程》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5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上述 5 项制度修订均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敬请
留意公司后续披露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1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赣州市工商行政管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0144D。 用代码:91440101671830144D。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4,296.986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2,015.7812 万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 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经营,生物质燃气生
造;危险化学品经营;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富含甲 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烷的](城镇燃气除外、只作为工业原料等非燃料用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途)、甲烷、丙烷、正丁烷、2-甲基丁烷、正戊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
4 烷、甲醇;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技术进 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
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塑料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燃气经营;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 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展经营活动)
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44,296.9866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62,015.7812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会会议决议。
7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制。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8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