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
对象共 9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18,000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4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2月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
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监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 2021 年第五次临
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实施完成。
(七)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
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1年3月22日,第一个限售期为2021年3月22日—2022年3月21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1年3月22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40%。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021年度净利润为13796.34万元,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 净利润增长率为49.56%,公司层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考核目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 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剔除股份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 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 94名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 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外,
确定: 其他93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
考核结果 C1及以上 D和E 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1及以上,其
C2 C3 个人本次计划考核对应的解除限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售比例均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18,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40%。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类别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
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核心骨干人员(93 人) 5,795,000 2,318,000 3,477,000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