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和热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 09 民终 274 号《民事调
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浙江昌
屹建设有限公司向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热电”)补足增
值税专用发票差额 1,047,863 元,华和热电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1,580,000
元,扣除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欠付的水电费 38,220 元,实际支付 1,541,780
元。华和热电同步向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开具 38,220 元面额的水电费发
票。
一、本次华和热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收购
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除部分资产受限情况外,华和热电还存在一起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如下:
2021 年 11 月 15 日,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
院起诉(案件号(2021)浙 0902 民初 4542 号),诉称舟山热电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而华和热电(被告)拒不支付建筑工程款项等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9,405,295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 1,511,631.76 元;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 54,173.3 元;4、确认原告在款项 9,405,295 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 年 3 月 22 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 0902 民初 4542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华和热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
告工程款利息 507,808.48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
康股份关于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 95%股权的进展公告》(2023-028)。
2023 年 4 月 4 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
求判令撤销(2021)浙 0902 民初 4542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
(原告)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华和热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展公告》(2023-033)。
二、华和热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展
2023 年 8 月 25 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 09 民终 274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向华和热电补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 1,047,863 元,华和热电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1,580,000 元,扣除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欠付的水电费 38,220 元,实际支付 1,541,780 元。华和热电同步向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开具 38,220 元面额的水电费发票。
2、华和热电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基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3、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均由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上述协议已于双方签字之日即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华和热电与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该诉讼结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9 民终 274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