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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华康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8-22

华康股份:华康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其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5 万股调整为 84.5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12.58 元/股调整为
9.14 元/股。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并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5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14 元/股。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郑芳明                陈雯雯                陈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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