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诉受理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
一、本次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 22 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专利复审部”)寄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复审部已受理请求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绿健”)对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华康”)名下的专利号为 ZL201210549507.3,名称为“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公司已在专利复审部
要求的期限内,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书面意见。2020 年 8 月 6 日,专
利复审部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进行了远程口头审理。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寄发的《国
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 45937 号)(以下简称“审查决定书”),根据该审查决定书,专利复审部经过审查,认为山东绿健以该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均不成立。因此,专利复审部维持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名下的“ZL201210549507.3 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
如山东绿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的相
关规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原告山东绿健因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审查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 年 12 月 1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公司
及子公司焦作华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 年 6 月 21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作为第三人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娟、高燕参加诉讼。
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0)京 73 行初
17502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驳
回原告(山东绿健)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二 、本次行政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行终 87 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上诉人山东绿健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华康股份、焦作华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 73 行初 17502 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予以受理。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行政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 87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