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股东建议函》中向公司提出的章程修改建议,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提供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定的其他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新增第四十二条,原有条款相应顺延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