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中止诉讼)。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原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合计 2,500 万元(其中,麦芽糖醇 1,500 万元,山梨醇 1,000 万元),
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计 30 万元,以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审尚未判决,当前暂无法确定
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8 日,原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被告一)、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号为(2020)鲁 01
民初 2915 号、(2020)鲁 01 民初 2916 号)。
本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里面详细披露了山东绿健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专利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案答辩期间,公司、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本案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 年9 月8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916
号民事裁定(驳回公司、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
8 号及(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 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关于管辖权
异议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2021 年 6 月 23 日,上述案件开庭审理,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参加了本次庭
审。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二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就涉案“一种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510040434.5)和“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210478583.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
01 民初 2915 号之一、(2020)鲁 01 民初 291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两项
涉案专利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法院裁定该两案中止诉讼。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一审尚未判决,当前暂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 01 民初 2915 号之
一;
2、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 01 民初 2916 号之
一。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