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k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914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
发行股数 份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51.63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1 月 28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656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 4名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2、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曹建宏、杜勇锐、郑芳明 7 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第(2)项承诺事项外,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作为发行人监事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严晓星、江雪松 2 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除第(2)项承诺事项外,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4、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亲属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周建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5、除前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余 34 名自然人股东及福建雅客、杭州唐春、和盟皓驰、开化同利、海越能源、杭州金哲、浩华益达、开化同益、宁波微著 9 名机构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1 年 1 月 27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 4名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2、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曹建宏、杜勇锐、郑芳明 7 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若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第(2)项承诺事项外,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作为发行人监事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严晓星、江雪松 2 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在其担任发行人监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其离任发行人监事一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发行人监事一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除第(2)项承诺事项外,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4、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亲属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周建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5、除前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余 34 名自然人股东及福建雅客、杭州唐春、和盟皓驰、开化同利、海越能源、杭州金哲、浩华益达、开化同益、宁波微著 9 名机构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相关责任主体对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日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 4 名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作出如下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日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购回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信方正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发行人资产评估师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更名前名称为“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
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股价,保护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