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康股份 股票代码:605077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k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 4 名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承诺: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 4
名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及开化金悦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二)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曹建宏、杜勇锐、郑芳明 7 名自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第(2)项承诺事项外,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曹建宏、杜勇锐、郑芳明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作为发行人监事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严晓星、江雪松 2 名自然人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监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其离任发行人监事一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发行人监事一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除第(2)项承诺事项外,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严晓星、江雪松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亲属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周建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五)除前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余 34 名自然人股东及福建雅客、杭州唐
春、和盟皓驰、开化同利、海越能源、杭州金哲、浩华益达、开化同益、宁波微著 9 名机构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发行人特制定以下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作相应调整)时,发行人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内部程序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发行人董事会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根
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如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则应及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制定进展情况。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需要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票市场情况等,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发行人回购社会公众股
通过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措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2)发行人回购金额累计不超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增持公司股份
通过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应以不超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3、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通过以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不超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如适用)。
前述回购或增持价格均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
金额已达到上限。
(五)约束性措施
1、发行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获得的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发行人将要求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接和/或同样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六)其他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确保不会因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比不足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相关责任主体对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日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 4
名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作出如下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日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购回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