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0 证券简称:福然德 公告编号:2022-052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9 号)的核准,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然德”)获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不超过 130,500,000 股,根据实际发行及询价情况,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
57,829,181 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24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9,999,994.44 元,减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5,734,490.14 元(不含税)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4,265,504.30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2月 21 日出具了《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83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满足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授权,福然德及子公司安徽福然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福然德”)、安徽优尼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优尼科”)开立了五个募集资金专户,福然德、安徽福然德、安徽优尼科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嘉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截止2022年12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元) 账户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
福然德 有限公司上海宝钢 31050168360000009733 191,415,088.78 资金
宝山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汽
福然德 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9550880223915600487 260,000,000.00 车铝压铸
建设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汽
福然德 公司上海宝山支行 20000031594131011049384 195,000,000.00 车板生产
基地项目
安徽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汽
福然德 公司上海宝山支行 20000064310531011049449 0.00 车板生产
基地项目
安徽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汽
优尼科 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9550880237946400197 0.00 车铝压铸
建设项目
合计 646,415,088.78
备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4,265,504.3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 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签署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履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签署权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福然德(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 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之《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之“(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高吉涛、李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安徽福然德(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安徽福然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板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之“(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其他合理保本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