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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20: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8-30

605020: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和《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35元/股调整为32.1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由20.22元/股调整为19.97元/股。

  除上述差异外,本次预留授予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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