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就《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及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反映了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企业较好的资本形象;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子公司层面于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目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方可按设定的整体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行权/解除限售。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各子公司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设置的业绩条件。
除上市公司层面及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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