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向 3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8.5667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317.1333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向 334 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475.70 万份。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5、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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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
件的 3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5.70 万份权益。其中,授予股票期权 158.5667 万份,
授予限制性股票 317.1333 万股。
独立董事:白云霞、陆惠明、张增英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