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1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101 号文核准。
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以下长城证券、东吴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 4,168 万股。本次发行将
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T 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
统和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实施。
1、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报价剔除规则、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72 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 9.72 元/股的价格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
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0 年 9 月 17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
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
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9 月 21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
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2、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 2020 年 9 月 9 日(T-6 日)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及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72 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1.99 倍(截止
T-3 日,即 2020 年 9 月 14 日)。本次发行价格 9.72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1.98 倍(每
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不超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有关本次定价的具体分析请见同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第二部分“本次发行的询价及定价情况”。
7、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40,512.96 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 4,056.40 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36,456.56 万元,不超过《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金额 38,290.48 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9、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
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1、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3)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4)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联席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2、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交易所批准,方能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13、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14、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15、本特别风险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日